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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来源: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2-10-8 10:24:28  浏览次数:7629

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了培养优秀一线工作人员、创造良好工作习惯和氛围,提供优质社工服务,我机构根据中国社会工作行业准则,特制定符合我机构人员管理和发展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如下:

    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社会工作者通过本职工作,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一章 职业道德

    (一)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和敬业精神。  
    (二)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四)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六)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七)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八)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二章 专业修养

    (一)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三)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  
    (四)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五)从广大群众的集体力量和创造精神中吸取专业营养促进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一节 有关社会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三)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四)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五)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作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六)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节 有关服务使用单位

    (一)服务至上、诚信为本,遵守服务使用单位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完成服务指标和任务。

    (二)尊重服务使用单位,诚意合作,共同成长,合理维护社工专业独立性,在有矛盾时应坦诚相见,积极寻找更加合理友善的解决方法。

第三节 有关服务机构

    (一)向机构负责,遵守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二)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在未经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第四节 有关专业

    (一)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价值观。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四)积极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深圳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总体提高。

第五节 有关服务对象

    (一)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在工作过程中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

    (二)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应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决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工可以对其自决权进行适当限制。

    (五)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第六节 有关同工

    (一)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友好合作,共同提高。

    (二)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损服务对象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应采取适当行为予以制止;也应在有需要时维护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利益。

    (三)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擅自介入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四)合作开展个案时,社工与合作同工之间所作的保密性沟通,在未经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的情况下,不得向服务对象透露与个案工作无关的沟通内容,如社工喜好评价等。

    (五)尽力协助新来同工建立、发展专业价值观,辅助其学习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实施要点

专业伦理守则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建立社会工作的专业自律体系,社会工作者将专业伦理守则内化,使之成为道德人格的一部分,并在服务中自觉决的运用专业守则指导自己的伦理抉择,是一个内化和外显的过程。通过社工机构层面和社会工作者个人层面,我机构专业伦理守则的执行体系如下:

(一)机构层面

    1、机构通过教育培训、督导、考核等形式对一线社工的行为进行引导;

    2、机构风险评估。机构需对处理伦理问题和伦理困境的程序、一线社工是否具备识别伦理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进行风险评估,以增强机构为一线社工分担伦理责任的能力以及一线社工的伦理风险意识;

    3、成立社会工作实务学习小组。学习小组以镇街社工小组为单位,就伦理问题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形成重视伦理问题的氛围,增进一线社工的伦理意识和伦理抉择能力;

    4、机构服务监控。机构对服务过程进行评估和监控,以及时发现并纠偏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一线社工在伦理方面的错误也可以及时的发现、纠正;

    5、一线社工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定期对一线社工进行教育和培训,除了工作技巧方面之外,也包括专业伦理方面的培训;

    6、对服务对象的告知。一线社工对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说明的同时,机构亦可通过机构层面的文件告知服务对象他们可以期待自己得到的社工服务、遇到专业社工需要做什么、如何澄清自己的问题和需求、意见申诉的程序等,通过这样的形式,对一线社工起到监督作用,使一线社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社会工作者个人层面

    1、同工监督。同工是一线社工的重要监督者,他可以劝阻、揭发和举报一线社工的违纪行为;

2、同伴互议。一线社工之间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小组针对某一伦理问题相互讨论和评判,把自己的伦理决定和同工的伦理决定作对比,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伦理抉择能力。

三、社会工作实践中常面临的伦理困境

    1、保密问题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使其不受伤害,这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基本原则。

    2、人情与法制及规定的冲突问题

在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异常重要。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庭、邻里等内部成员矛盾时,往往会遇到情、理、法之间的纠葛,从而使社会工作者陷入困境。

    3、价值介入与客观性的矛盾

社会工作是一个价值主导的专业和职业,有很强的价值关怀,社会工作者也主动地将一系列价值观运用于助人的实践中,然而,社会工作也是一种科学实践,强调方法与资料等的客观性,尽量减少个人主观上的判断,并多倾听服务对象的声音与诉求,尊重服务对象的价值选择。

    4、社会工作者的个人利益满足与职业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

社会工作者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然而,由于职业上的要求与限制,社会工作者有时很难兼顾工作与个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专业人员尽量减少由此的冲突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5、自我决定原则

社会工作实践中强调社会工作者尽力鼓励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目的是发挥服务对象的潜能,使服务对象在自助中成长和变化。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由于生理、心理和其他原因,某些服务对象可能没有能力作决定,难以对自身的处境作出清晰的判断,需要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来代替服务对象作决定。

四、处理伦理难题的原则建议

    1保护生命原则

这一原则适合所有人,既适合保护服务对象生命,也适合保护其他人的生命。        

2、完全平等与差别平等原则

如果各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都相同,而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又非常充分,可以给予各服务对象平等的服务。如果资源不足,则可以区别对待。比如,在社会救助中应优先考虑给那些家庭更加贫困、健康状况较差的服务对象提供援助。

    3、自主和自由原则

尽管专业伦理强调要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权利,但如果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涉及对自身和他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要进行干预,并设法将干预风险降到最低。

    4、最小伤害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当面临的困境有可能对人造成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避免或防止这样的伤害。当不可避免会伤害到与问题有牵连的一方或另一方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永远选择造成的伤害最小、带来的永久性伤害最少和伤害最容易得到弥补的方案。如果已经造成了伤害,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弥补。

    5、改善生活质量原则

社会工作者选择的方案应促进尽可能多的人改善生活质量。如果你的方案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但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就需要改变方案。

    6、隐私和保密原则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在尽可能与法律要求和服务对象意愿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但是,如果披露资料能够防止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话,保密原则也可以打破。

    7、真诚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持诚信,应当向服务对象和公众公示所有可以披露的信息,尤其是那些与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如果因为披露信息可能会给他人、社会公众或国家造成伤害和重大损失,应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章,并接受专家辅导。